新目录折射出几多政采改革亮点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6-27 | 9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

  作为一种法定的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管理手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在内蒙古已走过十余年历程,勾勒出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发展轨迹。今年,值《条例》颁布实施一年之际,自治区以《条例》为精神对上期目录进行了调整,调整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彰显出改革者的何种思路?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人作出深入解答。

  

  

  新目录折射出几多政采改革亮点 

  --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就新一期集采目录答《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问 

  

  

  本报记者 程红琳

  2016115日,内蒙古财政厅印发《2016年至201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内财购〔201630号)。随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当月21号印发了《2016年至2017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内政办发〔20165号)。新一期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是两年内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进一步提高该文件的操作执行水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湖就《目录》调整情况及改革思路接受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采访。

  新目录,开药方 

  问:新《目录》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第几次发布集中采购目录?

  答: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此次是自治区第10次发布集采目录。头5年时间里,自治区每年度发布一次目录。2008年后,每两年发布一次。2014年以前,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级共用一套目录。而2014年,考虑到自治区地域跨度大、各盟市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等因素,为便于操作执行,分别发布了自治区本级和盟市级目录。新《目录》继续采用分别发布的形式,由财政厅发布自治区本级目录,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盟市级目录。

  问:相较于以前年度,新《目录》有哪些变化?

  答:在深入调研并参照了国家和部分省区的做法,广泛征求并积极采纳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意见后,对目录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在形式上,对内容排序进行了调整。新《目录》共分为四部分: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有关目录执行的要求。新《目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统一编码,在项目名称上也进行了一一对应。

  二是在额度上,分别提高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目录》已包括109类采购项目,涵盖了日常工作所涉及的大部分项目。未列入的,则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适当提高此类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因此,自治区本级目录将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了20万元。

  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要求,自治区进一步协调效率公开之间的关系,根据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设定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其中,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到了120万元(原为80万元);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80万元(保持不变)。工程类项目则分为两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的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到150万元(原为80万元);第二类的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在数量上,同比增加了9项内容。9项内容分别为LED显示屏、十个全覆盖项目涉及货物和服务、康复器械及设备、拆除工程、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农牧林业保险、产品检测检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PPP项目。删除了上一期目录中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服务项目,并将社会工作服务和公共服务合并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同时,将燃料、交通管理设备、舞台设备、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社会工作服务和公共服务等7类项目调整为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政采改革,直击痛点 

  问:新《目录》规定,通用采购项目执行招标采购过程中,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如何确保采购质量?

  答:通用采购项目执行中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具体为《条例》的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在新《目录》中,体现为通用采购项目。法律上的应当即为必须的意思,将《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衔接起来,即通用采购项目执行招标采购过程中,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竞争,市场采购主体追求低价是自然要求。无论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客观经济规律面前,我们都应充分认识最低评标价法的重要意义。

  关于在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如何保证采购质量,众多知名专家学者已进行过详细论述。我们认为,最核心的工作仍是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应是以明确的产品质量、性能要求体现出来的,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前提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和服务无法中标。如果出现了劣质商品或服务中标的情况,说明存在采购需求不准确、评审评分标准有问题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