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6-27 | 25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 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上款中规定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         (二)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虽然不足投资额百分 之五十,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2 项目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 中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之和计算。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 3 人民币以上。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上款 相应标准的,该单项采购不属于本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同类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本 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 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总承包中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各部分采购的估算价中,有一项以上达到本 条第一款相应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 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购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必须招标的工程 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6 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 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