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6-27 | 29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