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110号令)

来源: | 作者:财政部 | 发布时间: 2022-02-07 | 1900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征集文件中可以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即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明确的折扣降低。在开放式框架协议中,付费标准即为最高限制单价。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统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确定最高限制单价时,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应当通过需求调查,并根据需求标准科学确定,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需要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与供应商协商确定。

货物项目单价按照台(套)等计量单位确定,其中包含售后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

第十四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四)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八)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十)框架协议期限;

(十一)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十二)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组织落实框架协议的履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二)对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对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四)根据框架协议约定,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五)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六)公开封闭式框架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七)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货物、服务,应当将第二阶段的采购合同授予入围供应商,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采购人、服务对象和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十八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第二十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征集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框架协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除征集人和采购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授予的采购文件资料由采购人负责保存。

采购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第一节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五)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