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合同履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其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供应商资格条件、竞争范围、信息发布等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境内,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