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应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场地及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 7 部分的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6.4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6.4.1 公开方式 应在项目登记办结后,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 段,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委托,协助其在法 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同步在电子交易系统公开的, 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6.4.2 协助处理异议或者投诉在法定时限内,遇有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6.5 交易过程保障 6.5.1 在交易实施前,应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同时,宜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6.5.2 交易实施过程中,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6.5.3 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如有需要,应按规定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 6.5.4 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应见证交易过程,对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6.5.5 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 6.4.1 的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6.5.6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6.5.7 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6.6 资料归档 6.6.1 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6.6.2 应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6.6.3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确保档案存放地点安全、保密。 6.6.4 交易相关主体违反规定拒绝提供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6.7 数据统计 6.7.1 应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制度,保障数据质量,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有关电子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部门推送统计数据。 6.7.2 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8 档案查询和移交 6.8.1 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6.8.2 应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6.8.3 应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7. 场所与设施要求 7.1 基本要求 97.1.1 场所设施建设应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服务和办公设施,以及电子交易系统软硬件设备。 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