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6-27 | 5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办公等功能区域,应当边界清晰、标识醒目、设施齐备、干净整洁。

    7.1.3 有条件的交易场所,可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相应的办公区域和设施。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CA 证书、银行结算、其他商务服务等。

    7.2 场所设置

    7.2.1 公共服务区域

    7.2.1.1 应设置咨询服务台,有专人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

    7.2.1.2 应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等设施,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7.2.1.3 应按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设置服务窗口,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

    7.2.1.4 应设置休息等候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7.2.1.5 应设置公共区域电视监控系统,实施 24 小时不间断监控。

    7.2.2 交易实施区

    7.2.2.1 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同类别及其特点,设置相应的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7.2.2.2 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交易场所,应当 10 设置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在现场办理的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7.2.3 评标评审区

    7.2.3.1 评标评审区域应与咨询、办事、开标、竞价、拍卖等公开场所进行物理隔离,有必要的,可设置专家抽取终端和专家专用通道。

    7.2.3.2 应设置音频视频监控、门禁等系统,门禁以内宜设置评标评审室、谈判室、磋商室、询标室、资料中转室、专家用餐室、公共卫生间等,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交易场所,应配备隔夜评标评审场所和设施。

    7.2.3.3 门禁以外相邻区域宜设置物品储存柜、监督室、专家抽取室等。

    7.2.3.4 评标评审区入口处宜设置通讯检测门,并与门禁系统联动运行。

    7.3 标识标志

    7.3.1 应在服务场所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7.3.2 应有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以及不同人员的通道标识标志。

    7.3.3 标识标志应符合 GB/T 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 全标志 第 1 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的要求。

    117.4 监控系统

    7.4.1 应设有业务监控和安全保障监控设备,并配备专职人员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7.4.2 业务监控应自业务开始至结束,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音录像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8. 信息化建设要求

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电子交易系统,为交易相关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并通过对接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和其他相关电子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9. 安全要求

    9.1 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9.2 应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9.3 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9.4 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9.5 互联网运营网络宜采用主备模式。

    9.6 各类系统数据宜设置异地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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